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鼎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183民初6360号
原告:河南省鼎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袁庄乡袁庄村乡政府西200米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3XDMX11L。
负责人:李万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观顺,郑州市新密市岳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工业路与工业三路交叉口产业聚集区创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850928484。
法定代表人:袁建伟。
被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来集镇王家窝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77BQ63A。
负责人:袁建伟。
原告河南省鼎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与被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观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保安服务费3205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30%;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3月、2020年5月分别承包新密市雪花山项目工程、新密市城市西区文化遗址公园项目,期间与原告签订两份保安服务合同,第一份合同期间为一年,从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人数为3人,服务费为每月每人5000元,合计每月15000元,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时间为每月前五个工作日支付当月服务费用,任何一方未按合同条款履行义务的,则视为违约,由违约方按合同总金额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第二份合同与第一份合同基本相同。后经原、被告算账,被告确认还欠原告第一份合同中的保安服务费5000元及第二份合同中的保安费27050元,原告经多次讨要未果。
被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施工的项目提供保安服务,合同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服务人数为3人,服务费为每人每月5000元。
2020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施工的项目提供保安服务,合同期限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服务人数为10人,服务费为每人每月56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诚信履行。原告已经履行了保安服务的合同义务,被告作为合同的相对一方,亦应承担支付保安服务费的对等义务。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合同、证人证言、电脑记账截屏为证,应予支持,且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亦可视为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的认可,被告应当按约支付服务费用。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原告无法详细说明被告的具体违约情形及具体违约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因无合同约定,法律依据不足,暂不支持。
关于义务主体。被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系被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故应由被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所欠服务费用承担责任为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向原告河南鼎盛保安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支付服务费320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1元,由被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肖川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茹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