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5民初3224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天超,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850928484,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工业路与工业三路交叉口产业集聚创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582****。
法定代表人:袁建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经催缴后仍没有按要求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仲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来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