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事务中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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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403执968号
申请执行人: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8号院1号楼锐创国际中心A座8层。

法定代理人袁某。

被执行人:长治市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事务中心,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1404006942906115。

法定代表人:原某,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长治市漳河湿地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0400MA0GT59C9L,住所地长治市城区西街191号(德式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常某,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治市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事务中心、长治市漳河湿地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系事业单位,无经营收入,本案所涉款项被执行人长治市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事务中心通过财政已向申请执行人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990000元,余下迟延履行金及一般债务利息的数额因变动计算,被执行人仍在向财政请示拨付,所以余款待双方协商处理。如协商处理无果,申请执行人可对剩余款项依法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0403执9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杜树升
审判员王树华
审判员宋燕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常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