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帝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尚至尊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92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7号6栋2单元13层1306号。
负责人:冯建山,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尚至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桥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王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蒲东新区川沙路500号204-197室。
法定代表人:王威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尚至尊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上诉人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韬
审判员 李 玲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胜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