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帝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执15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执行人: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76408002N,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500号204-197室。
法定代表人:王威威。
被执行人: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N340FXE,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268号服贸区A区12-912。
法定代表人:刘晓楠。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104民初1022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893.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运思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焦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