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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告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10171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12-912。
负责人:刘晓楠。
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威威。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炎。
原告***与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姣
书 记 员 赵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