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善跑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善跑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深圳市华明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7民初21470号
原告:深圳善跑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明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善跑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善跑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善跑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善跑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章颖芬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