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紫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紫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前某某合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393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紫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一路533号伟成智能产业园B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90046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前**合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前*****斯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1584648977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紫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前**合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22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前**合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383578.57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226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226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