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紫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紫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吉林泉德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83民初5029号
原告深圳市紫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祝苗苗,
被告****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称,要求与被告给付拖欠货款24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向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未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40元,返还原告。邮寄费返还原告56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