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6065号
原告:沈阳欧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号甲5号1115房间。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沈阳欧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欧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欧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沈阳欧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 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