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城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城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明光道路桥梁建筑有限公司、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84民初1169号
原告:齐齐哈尔城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
被告:黑龙江省明光道路桥梁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某,董事长。
被告: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原告齐齐哈尔城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明光道路桥梁建筑有限公司、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城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城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齐哈尔城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城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