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城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城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城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703执保41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城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北大街98号。

法定代表人:马秀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冬冬,内蒙古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城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新区建设大厦四楼。

负责人:高瑞刚,经理。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城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城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依据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0)内0703财保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中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城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满洲里市支行账号:X给予冻结。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满洲里市支行调查取证。经查,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城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满洲里市支行账号:X内有存款374938.91元。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0)内0703财保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崇镇

审 判 员  杨俊生

人民陪审员  李玮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