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03民初138号
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内蒙古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东,内蒙古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城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北大街98号。
法定代表人:马秀云,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齐齐哈尔城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之间达成和解,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2元,减半收取1126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慈有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翟佳宇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