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城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2221民初2697号之七
原告:***,女,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艳,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萍,乌兰浩特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女,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会计,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被告:齐齐哈尔城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98号。
法定代表人:马秀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谦,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赛音其木格,内蒙古有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城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致本案不能如期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元生
审 判 员  王红影
人民陪审员  徐庆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