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城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齐齐哈尔城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7执异5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河西新区政务一街。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财务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城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北大街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齐齐哈尔城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2022)内07执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在中国工商银行0607××××0389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0510××××4660账户内存款********.9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期间,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以“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7月28日请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撤回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朱 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