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京轩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京轩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彬占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7082号
原告:厦门京轩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聂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彬占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雪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京轩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彬占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余珮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