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203执30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曾宏竖,男,汉族,1976年8月7日出生,住永定县。
被执行人:厦门卓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观音山商务运营中心18号楼,组织机构代码证91350200776001377Y。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3执305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厦门卓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帐号35101538001052502303)。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厦门卓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帐号35×××03)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