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卓远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卓远科技有限公司、漳州泰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81民初3438号
原告:厦门卓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32号303室25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76001377Y
法定代表人:郭毅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德强,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秋松,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漳州泰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隆教畲族乡白塘村仓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467XY6W
法定代表人:蔡立,经理。
原告厦门卓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泰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卓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3元,减半收取1519元,由原告厦门卓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以强
人民陪审员  李福辉
人民陪审员  纪志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颜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