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卓远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和、厦门卓远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1民初3409号
原告:**和,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14号第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0351J。
法定代表人:陈水。
被告: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长汀分公司,住所地长汀县大同镇新民村吕屋39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3558N884。
法定代表人:蔡志宏。
被告:厦门卓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32号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76001377Y。
法定代表人:陈蔚炜。
原告**和与被告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长汀分公司、厦门卓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靖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燚
书 记 员 钟友彬
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