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3执3050号
申请执行人:**竖,男,汉族,1976年8月7日出生,住永定县。
被执行人:厦门卓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观音山商务运营中心18号楼,组织机构代码证91350200776001377Y。
法定代表人:郭毅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劳仲案[2018]0345-1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厦门卓远科技有限公司按照(2018)闽0203执3050号执行通知书立即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卓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5739.66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陈惠英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代书 记员 郭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