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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1民初3344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14号第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035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厦门卓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32号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7600137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长汀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新民村吕屋39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3558N884。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卓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长汀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诉讼材料。***经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申请减交、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