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卓远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卓远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民特153号
申请人:厦门卓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32号303室25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彩云,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曾宏竖,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申请人厦门卓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厦劳仲案[2018]345-1号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厦门卓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卓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卓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厦门卓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艳
代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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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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