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3民初6394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静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鼎升鸿程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25号石油花园一期B座802室。
法定代表人:***,新疆鼎升鸿程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新疆鼎升鸿程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甘肃省静宁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鼎升鸿程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用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强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