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易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易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北市巨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602执8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易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邱红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红艳。
被执行人:淮北市巨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张信义,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皖0602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淮北市巨宇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淮北市巨宇置业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徐州易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535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6年10月4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于2016年12月16日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皖0602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余庆
审 判 员  王胜杰
代理审判员  顾婷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静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