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易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易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北市巨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602执851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易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邱红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红艳。
被执行人:淮北市巨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张信义,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皖0602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淮北市巨宇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淮北市巨宇置业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徐州易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535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6年10月4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州易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608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晓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静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