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哈尔滨农垦兴发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中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4民初5652号
原告:哈尔滨农垦兴发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哈同公路1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哈尔滨中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七道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牟蔚萍,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农垦兴发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中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农垦兴发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4元(原告已预交49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纪红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