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民初1588号
原告:重庆淏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歇马街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210184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大商汇B3组团2号楼2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30873616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淏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受理。2023年3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淏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淏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82.08元,减半收取4691.04元,由原告重庆淏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卫珊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理论
书 记 员 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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