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19152号
原告:重庆淏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汉大道117号附8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210184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中科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3楼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77177767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淏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科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淏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淏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淏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76元,减半收取计4788元,由原告重庆淏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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