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9189号
原告:重庆淏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汉大道117号附8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2101843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自治州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翔宇建设小区)3幢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6742742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淏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恩施自治州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淏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淏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重庆淏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淏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淏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肖 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田 漫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