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榕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中榕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中榕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民辖终4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中榕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团木,福建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中榕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项目部。
项目负责人***。
上诉人福建中榕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中榕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3民初10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福建中榕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审法院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错误,不适用专属管辖,应由合同签订地及上诉人住所地的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讼争的工程项目位于厦门市翔安区,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许贞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