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杰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杰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宁夏宝丰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宁0104民初4553号
原告:西安杰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25号银河科技公寓2幢l单元12层11206室。
法定代表人:钟贵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呈财,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伟,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宁夏宝丰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中国穆斯林商贸城6号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马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霞,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媛媛,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移全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青园街220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年虎,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杰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宝丰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依法通知中移全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杰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呈财、吴小伟,被告宁夏宝丰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阚霞、方媛媛,第三人中移全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全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况年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杰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交纳的招投标保证金20万元整;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至2019年3月7日期间的利息6149.59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35%计算),利息按此标准主张至实际退款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6日,被告作为招标人邀请原告参加宝丰养老项目A、B、C区弱电智能化工程(招标编号:BFYLZB-2018-002)的投标活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交20万元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21日12时前;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都是2018年3月29日9时。原告于2018年3月21日11时12分提交保证金20万元至被告指定账户,2018年3月29日早上原告参加投标,投标单位共7家,分别是中移全通公司、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中通服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宁夏奇文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凯宏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告西安杰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2018年3月29日当日开标,被告却只开了技术标。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0条之规定,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本案被告只开技术标,原告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只是技术建议的开标,可是被告却在第一阶段就已将投标保证金收取完毕,依法应当予以退还。2018年6月13日9时,被告邀请原告等原有投标单位去签订技术协议,没想到被告临时新增一家投标单位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该单位既没有按照规定时间缴纳保证金也没有参加技术标的招投标,这既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原则,因为法律规定被告只能向参加第一阶段的投标人进行第二阶段招标,因此,众投标单位纷纷抗议要求被告人员白鹏志作出合理解释,被告不做任何解释,只要挟说不签订技术协议不想投标就退出。原告因此拒绝签订技术协议要求被告立即退还投标保证金,不参加第二阶段商务标的招投标。被告人员白鹏志要求原告将退保证金的申请发送被告指定邮箱,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将退保证金的申请发送被告指定邮箱后多次联系被告,但被告一再推托。直至2019年1月17日,被告出具《告知函》,声称原告与中移全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技术投标书出现异常一致存在串标行为,没收原告投标保证金。原告没有签订技术协议,没有参加第二阶段的商务投标和商务报价,串标根本无从谈起。后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宁夏宝丰养老产业有限公司辩称:一、案涉宝丰养老项目A、B、C区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招标不违反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在招标的各个过程均秉持公开公正原则,以便维护被告与中标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在招标过程中所有需要投标人配合事项均已在各流程进行前明确告知原告。原告在投标前及参与技术部分过程中并未向被告提出异议或因此放弃参与招标。二、原告在投标中存在与他人串标的情形。原告与中移全通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存在多处内容、排版顺序、错误一致的情形。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相同错误的”。据此,可认定原告存在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依据双方约定,保证金不应退还。三、原告在参与投标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商务开标会。技术标结束后,被告提出原告存在串标行为后,原告未向被告作出合理解释无故退出本次招标、扰乱开标会现场秩序,并以不再参加商务标拒绝提供商务标书。综上,原告针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中移全通公司述称,在宝丰养老项目A、B、C区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招标过程中,中移全通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串标事实。在投标活动中,中移全通公司所投产品与原告所投产品均为海康威视,在海康威视开具的授权文件中部分产品功能介绍均为海康威视制式模板,内容均由海康威视提供,与中移全通公司无关,投标文件中部分技术方案也采用海康威视所提供的材料。海康威视提供给中移全通的材料与其他投标方的材料是否有雷同之处中移全通公司不清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3月16日,被告通过邀请招标方式邀请原告参加宝丰养老项目A、B、C区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投标活动。被告向原告发送了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编号:BFYLZB-2018-002)、弱电设备清单与参数表等文件。工程招标文件共五章,第一章为投标邀请函,第三章为合同,第四章为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章为技术文件,在该技术文件(技术标书)中被告对技术文件的制作要求及招标工程所包含的各项系统技术要求及参数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均为2018年3月29日9时00分;投标人在2018年3月21日应当与招标人签订《投标和廉政保证协议》,《投标和廉政保证协议》与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必备要件;投标人应在2019年3月21日支付保证金20万元;根据投标人须知,任何未随投标文件提交保证金以及未与招标人签订《投标和廉政保证协议》的投标,都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作无效处理;未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合同协议书,且未中标投标人无违反《投标和廉政保证协议》行为的,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15日内无息、全额退还给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况保证金将被没收:1、……;4、违反《投标和廉政保证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第五章技术文件(技术标书)规定了技术标书的制作要求及详细的技术要求。被告发送的弱电设备清单与参数表中视频监控系统项目中,被告推荐品牌为宇视科技、霍尼韦尔、海康威视、大华、天地伟业等品牌。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的《投标和廉政保证协议》约定:乙方不得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标、围标、陪标等行为;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当日向甲方交纳保证金200000元,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的,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乙方如未中标的,保证金在甲方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且甲方未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约定行为后10日内,甲方将上述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违约责任为:乙方在本次投标中未能中标的,其在投标活动中存在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直接扣除原告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原告于协议签订当日即2018年3月21日将保证金20万元汇至被告指定账户。原告选择了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视频监控、可视对讲、门禁、出入口、集中存储、多媒体信息发布系统、大屏、视屏综合管理平台软件等参与宁夏宝丰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宝丰养老项目A、B、C区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的投标。2018年3月29日上午原告参加投标,投标单位共7家,分别是中移全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中通服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宁夏奇文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凯宏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告。2018年3月29日当日开标,被告只开了技术标。2018年6月13日,被告邀请原告等原有投标单位去签订技术协议,因被告临时新增一家投标单位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认为法律规定被告只能向参加第一阶段的投标人进行第二阶段招标,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原则,因此,原告未参加第二阶段商务标的招投标并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被告认为原告与中移全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制作的投标文件存在篇幅、排版、内容一致,且存在三处错误一致的情形,应视为投标人相互串标,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投标和廉政保证协议》的规定,保证金不应予以退还。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9年7月15日,被告与中标单位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与第三人中移全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相同错误的;……”本案中,被告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投标文件格式和技术文件的详细内容且向投标人推荐了生产厂家并同意生产厂家的设备和技术参数。原告与中移全通公司均选用了被告推荐的厂家即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视频监控、可视对讲、门禁、出入口、集中存储、多媒体信息发布系统、大屏、视屏综合管理平台软件等参与宝丰养老项目A、B、C区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的投标,并按照被告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和技术文件内容制作了技术标书。从原告与第三人中移全通公司制作的技术标书的内容来看,双方制作的技术标书部分内容确实存在一致的情形,且技术资料性能及参数部分有二处错误一致。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原告及第三人辩解,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均为被告提供,原告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是在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的框架下编写,部分内容的编写可能会存在相似之处,双方制作的投标文件中关于海康威视产品的技术资料均有由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及第三人提供,技术标书存在相同之处及技术参数存在错误是可能的。经本院审查,原告及第三人制作的仅仅是技术标书,双方就技术文件部分内容存在相同之处及相同错误的解释充分、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仅以原告及第三人制作的技术标书进行比对认定双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从而确认原告存在串标行为的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本案中,被告分为两个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是技术标,第二阶段是商务标,原告只投了第一阶段的技术标,商务标的招标原告并未参与投标,被告在招标的第一阶段便要求原告交纳投标保证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综上,被告应将原告交纳的保证金20万元退还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被告与中标单位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签订合同,被告至今未将保证金退还原告,应自2019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基准年利率1.50%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列》第三十条、第四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夏宝丰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西安杰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保证金2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基准年利率1.50%支付自2019年7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2元,原告西安杰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32元,被告宁夏宝丰养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4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春
人民陪审员  闫兰芳
人民陪审员  纳晓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张林旺
书 记 员  张 如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列》
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