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杰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杰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银河电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泰尔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雁民初字第4772号
原告西安杰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博文路盛世华庭7幢1103号。
法定代表人:钟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银河电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尚德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泰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银河科技产业园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倩,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杰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银河电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泰尔事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杰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35元。
审判长刘洁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