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杰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杰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宁夏宝丰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4民初4553号
原告:西安杰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25号银河科技公寓2幢l单元12层11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呈财,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宝丰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中国穆斯林商贸城6号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马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霞,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媛媛,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杰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宝丰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