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801民初5433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云,云南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双版纳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09773240XR。
住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宣慰大道142号三叶路3号
法定代表人:叶洪平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思睿,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李枵非,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垫江县,现住址四川省彭州市。
原告***与被告西双版纳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枵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11月18日原告以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发现遗漏了主要被告及主要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陶润仙
人民陪审员 周宗敏
人民陪审员 马东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吉学奇
书 记 员 熊 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