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3001民初875号
原告:熊某某,现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甘肃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临夏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甘肃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熊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以被告甘肃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挖机租赁费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对甘肃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