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2926民初676号
原告:临夏安艺门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1720245153R)
法定代表人;兰俊,地址:临夏市滨河路
委托代理人:兰成,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东乡族,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
被告:甘肃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临夏市生产路临中小区4号楼4单元101室。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临夏安艺门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使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5日被告***承建东乡族自治县残疾人养护中心翻新修建工程并于原告签订协议,将残疾人养护中心楼门窗工程部分包给原告加工安装,于2018年2月原告完工并交付使用,但被告***偿还了100000元后尚欠原告材料款51679元。于2020年4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甘肃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院受理该案后经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偿还原告临夏安艺门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材料款51679元,与2020年6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
二、其它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马成祥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