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2901民初329号
原告:***。
被告:**。
被告:甘肃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临夏市。
原告***与被告**、甘肃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第二被告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马全胜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