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1803执212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黎孟、广东森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黎孟、广东森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东森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款项10778.94元汇入到本院银行账户并缴纳案件执行费54元,主动已履行(2020)粤1803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执行标的款10778.94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