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神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宏科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榆林神通集团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神法执字第0366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宏科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党军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神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牛文儿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西安宏科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5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榆林神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榆林神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榆林神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前将4万元工程款一次给付完毕。二、案件受理费2790元、执行费500被执行人榆林神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担负;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