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合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合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沙湾县东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223财保335号
申请人:西安合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荣禾-云图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森,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晓诚,系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沙湾县东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苇子沟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54577607G。
法定代表人:孟凡缔,职务:总经理。
西安合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沙湾县东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县支行营业部××××××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行××××××账号存款********.81元予以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以12832642.81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合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沙湾县东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县支行营业部××××××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行××××××账号存款********.8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安合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牛挺学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张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