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旬邑县教育局、陕西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29民初1679号
原告:***,男。
被告:旬邑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局局长。
被告:陕西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旬邑县教育局、陕西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