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3财保17号
申请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八鱼镇聂家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698403070Y。
法定代表人:赵建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力,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沁水路1266号草北商务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9925882C。
法定代表人:黄晓武,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中路支行的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中存款2306034.71元。申请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责任限额为2306034.71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中路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2306034.71元。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 瑾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薛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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