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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兴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宁国市金奕服装店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民终2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国市金奕服装店,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宁城中路***商住楼门面房。 经营者:***,女,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晟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宣城市融逸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仁和时代广场四幢1078-1079号。 法定代表人:黎彬,职务不详。 上诉人**兴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国市金奕服装店、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晟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市融逸盈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2)皖1802民初4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兴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兴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兴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兴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包 娟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