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民终2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国市金奕服装店,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宁城中路***商住楼门面房。
经营者:***,女,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晟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宣城市融逸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仁和时代广场四幢1078-1079号。
法定代表人:黎彬,职务不详。
上诉人**兴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国市金奕服装店、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晟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市融逸盈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2)皖1802民初4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兴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兴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兴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兴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包 娟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