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2923民初1886号
原告:永靖县明辉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0704116655。
法定代表人:施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甘肃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恒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0093212503H。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住甘肃省临夏市。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赵某,住甘肃省临夏市。
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永靖县明辉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恒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永靖县明辉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靖县明辉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2元,减半收取计2521元由原告永靖县明辉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学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姬发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