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924民初118号
原告:甘肃锐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驻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宁路经委安属楼4**4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109118359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住甘肃省瓜州。
原告甘肃锐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甘肃锐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已发送大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甘肃锐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