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雅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廊坊市雅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91民初1238号
原告:**,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展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雅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云鹏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廊坊市雅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廊坊市雅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08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