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雅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雅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81财保3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被申请人:廊坊市雅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60124550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廊坊市雅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雅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8553.2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