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6982号
原告:天津市君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西庄房村津岐公路东侧中国石油加油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廊坊市雅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7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君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雅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君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君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49元,减半收取计2,874.5元,由天津市君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昆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