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英华建筑有限公司

甘肃英华建筑有限公司、张掖市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455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英华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那勒寺镇信用社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60606169581。
法定代表人:马英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世贤,系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张掖市甘州区青年西街(粮油综合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2022466XC。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英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掖市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甘肃英华建筑有限公司案件款总额为566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掖市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交纳案件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甘肃英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下剩案件款46600元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张掖市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于2022年1月25日将案件款46600元一次性履行完毕;2.若逾期,申请执行人有权就被执行人张掖市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名下甘G6××**号奥迪Q7牌汽车一辆评估拍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若被执行人张掖市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申请执行人甘肃英华建筑有限公司可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英华建筑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5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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