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英华建筑有限公司

甘肃英华建筑有限公司、张掖市众生典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5705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英华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那勒寺镇信用社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60606169581
法定代表人:马英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众生典当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县府街延伸段祥和丽居小区门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56641945XB
法定代表人:田晶,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英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众生典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9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出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原告甘肃英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众生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双方同意解除,予以解除;二、被告张掖市众生典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甘肃英华建筑有限公司购车款173354.65元,并承担鉴定费2000元,合计175354.65元,于2021年9月10日前付86000元,于2021年11月10日前付89354.65元,若被告逾期一期,原告有权申请一次性执行剩余全部款项。被执行人张掖市众生典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甘肃英华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办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等执行文书。
2、2021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材料。
3、2021年9月26日、2021年12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掖市众生典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张掖市众生典当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依法予以冻结。
4、2021年9月26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5、本院工作人员前往张掖市众生典当有限公司所在地调查,查明该公司已有两年时间无人经营,且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田晶,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6、2021年12月21日,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发布对被执行人张掖市众生典当有限公司的限制消费令。
7、2021年12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177879.65元,执行到位30784.74元,下剩案件款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进荣
审 判 员 李 萍
审 判 员 杨 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佩华
书 记 员 曾 钰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false